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一、投资银行的含义:
狭义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活动的财务顾问;广义的包括公司融资、兼并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
1927年《麦克法顿法》取消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银行业的两个领域重合。
1933年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规定分业经营。
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放松金融管制,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具体表现在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三个方面)
(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核准型和注册型。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
1998年以前,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行政推荐)。→ 1998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核准制度),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审委审核,证监会核准。→ 2003年12月28日颁布,2004年2月1日实施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通过上市保荐制度。
(二)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
自办发行;发售认购证(有限量、无限量);无限量发售申请表与储蓄挂钩;上网竞价;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上网定价;配售(基金及法人、二级市场投资者);上网发行资金申购。(2008年3月深沪证交所在首发上市中首次采用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中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的启动)
(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2005年1月1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标志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