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章节考点综合(五)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0
 

四、《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最新修订对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意义和影响
  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财务会计制度、合并分立制度等做出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增加了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关系规范、累积投票、独立董事等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证券法》加强了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强化了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完善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发行交易的预先披露等新制度,为稳定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创建证券衍生品种,推进证券期货交易,拓宽资金合规入市渠道,逐步开展融资融券等创造了条件。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例1-6(2010年3月判断题)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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