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章节考点综合(十九)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0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1.发起人的权利
  发起人的权利包括:
  (1)参加公司筹委会;
  (2)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
  (3)起草公司章程;
  (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
  (5)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2.发起人的义务
  发起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