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章节考点综合(二十一)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0
 

 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封闭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设立程序相对复杂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差异:
  1.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上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股东出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的要求(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可以公开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2人以上),没有最高要求。
  2.股权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比较方便,可依法自由转让。
  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形式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形式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可以转让、流通。
  4.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二)变更要求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2.《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