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符合条件即可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
核准设立为例外:某些特殊行业在申请登记前,须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如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证监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形势下,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形势下,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三)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四)设立程序
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4、申请与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应取得证监会的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1)股份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3)认购和缴纳股款。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4)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设立登记并公告。募集设立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发放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