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2章(12)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1)审议批准一些担保事项(见书48页)。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事项有:

  (1)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2)股权激励计划和

  (3)法律行政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例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可审议批准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A50%            B30%            C10%            D70%
  【答案】B
  二、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一)董事义务的特别规定: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忠实义务。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其他忠实义务有:

  (1)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此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勤勉义务。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其他勤勉义务有: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