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3章(1)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基本内容
  第一节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节  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学习重点
  1、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
  2、企业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内容讲解
 

  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一、目的
  
有三:确立法人财产权;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筹集资金。
  二、法律法规要求
  1、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第二章已有论述,即“互为变更”相关内容)
  2、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上市公司的形成来源:我国目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从形成角度可分为五类:(1)历史遗留问题企业。(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3)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实施前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过去3年的业绩可连续计算,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通过募集方式设立并上市。
《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目前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拟上市公司股份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例1】下列属于《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求的是(  )。
  A.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B.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C.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D.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答案】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