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5章(1)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基本内容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
  学习重点
  1、辅导工作的基本要求(总体目标和原则,辅导机构、人员、对象,重新辅导情形)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条件及要求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内核保荐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内容讲解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一、保荐制度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二)保荐业务规程
  1、保荐业务管理。
  (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2)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l0年。
  2、保荐业务规则。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尽职调查。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2)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①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③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4)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
  (1)关于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要求发行人及时通报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有关部门关洼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发行人的义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制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该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1、工作底稿的内容。工作底稿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2)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
  (3)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4)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
  (5)保荐机构以及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
  (6)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7)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8)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
  (9)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
  (10)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11)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发行人子公司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保荐机构可根据重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该子公司单独编制工作底稿。
  2、关于工作底稿的其他要求。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保荐机构应当对招股说明书进行验证,并在验证文件与工作底稿之间建立起索引关系。
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
在项目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并归档,并于项目结束时对工作底稿进行统一存放和管理。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收集整理的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