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推荐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条件
(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发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如下:
1、主体资格: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
(1)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3)发行人的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4)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三种情形。
(4)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没有违规情形(6点,书124页);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担保的情形;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例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 )情形。
A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B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交所公开谴责
C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交所公开谴责
D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答案】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