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5章(14)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二)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1、发审委的组成和职责
  (1)发审委的组成: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证监会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人员2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3届。
此外,还要了解发审委委员的任职条件、解聘情形、职责。
  (2)发审委的职责
  ①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②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③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④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责;
  第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第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第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第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⑤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⑥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第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第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第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第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第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第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