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6章(3)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询价与定价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IPO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1、询价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2、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独立、审慎、客观;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 并须注明来源;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很重大遗漏。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3)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4)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5)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6)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保荐人应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主承销商、发行人、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例2】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在询价之前10日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于证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或在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
  【答案】错
  3、询价与定价: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