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6章(6)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第三节  发行准备、费用和后期工作
  一、发行准备
  1、承销准备:承销商实施证券承销前,应当向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承销证券,应采用包销或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股票发行失败后,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2、询价。具体内容上面已经讲过了。
  3、公开推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必须在发行前通过因特网以网上直播(至少包括图像直播和文字直播)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关于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应与招股说明书摘要同日同报刊登,并在拟上市证交所指定网站同天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出席公司推介活动。推介活动不少于4小时。
  4、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文件的披露。
  二、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是指发行人在股票发行申请和实际发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可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承销费用:包销1.5%-3%。代销0.5%-1.5%。
  2、发行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包括申报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上网发行费用等。财务咨询费由主承销商承担,发行费用中不应包括“财务顾问费”,同时不应包 括“其他费用”。
  三、发行阶段的后期工作
  1、股款缴纳: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的是预缴款方式(不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中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这一发行方式。)如果申购资金不足,则不足部分对应的申购就是无效申购。
  2、股份交收及股东登记:股东资料登记的具体操作方法因股票发行方式和股票配售办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网发行方式下的股东登记,是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情况而自动记录并完成的;网下发行方式,由承销商汇总网下发行收款网点的登记资料,并经公证机关审核确认后完成股东登记。
  3、验资及鉴证: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等进行鉴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4、承销总结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