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6章(9)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四、股票的上市保荐
  1、股票的上市条件:第三章第一节的“法律法规要求”里讲过。
  2、股票的上市保荐:其中,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在第一章第二节里讲过。
  保荐人应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发行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披露保荐人变更事宜。
  保荐人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自终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应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3、股票上市申请:注意上市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申请上市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做出的承诺;以及,股票上市前应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
  4、剩余证券的处理:包销形式下,由全体承销商自行购入剩余证券。在证券上市后,承销商可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逐步卖出自行购入的剩余证券。
  五、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保荐
  中小企业板块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集中安排符合主板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上市。其适用的基本制度规范与现有市场完全相同,发行上市标准也与现有主板市场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