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8章(3)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三、新股发行的申请程序
  依次为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董事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批准;编制和提交申请文件;重大事项的持续关注。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股东大会批准是需要2/3通过的。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决议有效期为1年,否则就要重新提请股东大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