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9章(8)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要求基本一致。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信息披露
  包括上市公告、特别事项、付息与兑付、转股与股份变动、赎回与回售及停止交易情形。
  1、上市公告:获准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在可转债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  书。
  2、特别事项: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证交所报告并披露(共有9项:书239-240页。)如,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未转换的可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3、付息与兑付
  4、转股与股份变动
  5、赎回和回售: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应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赎回公告。
  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回售公告。
  6、停止交易的情形: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换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债转换期结束前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