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9章(10)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期限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6年;
  (二)定价
  面值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三)赎回与回售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四)股票的交换期
  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五)股票交换的价格及其调整与修正
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修正原则。若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将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担保安排
  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七)评级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三、操作程序及其他
  (一)发行程序、申请文件目录及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持续公开信息。
  (二)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