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内容有修改)
2008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适用此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终止执行。
一、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
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两个月内完成。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不接受注册的,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二、发行规模和资金使用:
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三、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短期融资券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同业拆借中心为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四、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