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10章(11)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第九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审批体制
  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央行、发改委、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同意。
  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
  央行对发行利率进行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发债资金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及其结、售汇进行管理。
  财政部及国家有关外债、外资管理部门对发债所筹集资金发放的贷款和投资进行管理。
  二、发债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的条件:(1)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2)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10亿美元以上;(3)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
  三、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应提交的材料
  四、会计标准与法律要求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其财务资料须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的会计师依据中国会计标准进行审计,并对外公开披露。须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进行法律认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债券的承销
  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商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六、利率的确定
  利率由发行人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并由央行核定。
  七、其他相关事项
  发行人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发行人应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发债闲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工作文本语言应为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