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12章(8)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第五节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
  一、转让原则
  1、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坚持“三公”原则。
  4、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二、转让范围的界定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须在如下范围内进行:
  1、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2、凡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
  3、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三、受让资格
  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具备的条件: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转让程序
  1、审批: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涉及非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涉及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财政部牵头。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
  【例3】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 )负责。
  A.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B.商务部
  C.财政部                             D.证监会
  【答案】B
  2、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3、转让价款的支付:外商应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
  4、外资外汇登记。
  5、股权过户。
  6、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外汇收入的处置:转让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凭转让核准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
  7、转让后的政策待遇:上市公司仍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