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12章(12)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三、基本制度
  1、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界定:外商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3)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4)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3、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
  4、出资时间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5、出资比例的确定:
  (1)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商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3)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6、投资总额上限的规定。
  (1)股权并购投资总额上限:
  【例5】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倍。
  A.10/7             B.2           C.2.5                 D.3
  【答案】A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上限: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2)资产并购投资总额上限。书4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