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一、监管概述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承销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7年。
二、核准制
核准制相对行政审批制的特点: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人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强了保荐人的责任;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发行审核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三、保荐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里规定的保荐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保荐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保荐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二)保荐期限
《保荐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
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保荐责任
《保荐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四)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