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做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判断)
2006.5.6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要求:1.组织结构健全、运行良好:董、监、高管最近36个月未受行政处罚,12个月未受公开谴责。2.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a.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相比,取低者;b.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c.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利润的30%.4.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况:a.虚假记载;b,擅自改变资金用途;c.12个月公开谴责;d.12个月未履行公开承诺。(可转债要求一样)
配股的特别规定:1.拟配股数量不超过本次配股前股本总额的30%;2.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代销方式(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要按发行价加算利息(判断))。
公开增发的特别规定:1.最近3年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相比,取低者;2.除金融行业,其它行业不可以借钱给别人;3.发行价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关联人,通过这次认购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限售期36个月;3.其它限售期12个月。
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不符合一般规定的都不行,注会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也不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发行对象属于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决议1年有效。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进入核准阶段,但此时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责任并未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