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参照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计算上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1)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计算;
(2)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的计算。
二、重组程序(8步)
(一)初步磋商
(二)聘请证券服务机构
(三)盈利预测报告的制定与相关资产的定价
(四)董事会决议
(五)股东大会决议
(六)中国证监会审核
(七)重组的实施
(八)重组实施后的持续督导
三、信息管理
(一)信息的披露:股价敏感信息披露
(二)保密规定: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三)停牌的申请与处理: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停牌与处理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二)发行股份价格的限制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三)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情形(3种)
(四)审核与实施
1.审核: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2.实施: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
五、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
(一)再融资时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可以模拟计算的条件
经并购重组委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1.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二)有关再融资时间限制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主体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证监会在发审委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