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银行部门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
做到投资银行业务和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办公地点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
其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建立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第二,建立科学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第三,强化风险责任制;第四,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
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提出了10条具体要求。
二、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依据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一)净资本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 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三、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及相应处罚
1.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提前泄露证券发行信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3.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得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证监会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