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方式:通过投标人的直接竞价来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的水平,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者自低利率向高利率,发行人从高价(或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的数额为止。
我国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制定借鉴了国际资本市场中的“美国式”、“荷兰式”规则,并发展出混合式招标方式。
1.美国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
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2.荷兰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和利差为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
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区别:
以价格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所有投标商的最低中标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有相同的缴款期。
以价格为标的的美国式招标: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商各自价格的中标价作为各中标商的最终价格。有不同的缴款期。
3.混合式招标
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者是等于票面利率时,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
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价格承销。
4.投标限定
(1)投标标位变动幅度:
利率或利差招标:0.01%
价格招标: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
(2)投标量限定:
乙类:最低投标限额0.5%;最高投标限额10%
甲类:最低投标限额3%;若为不可追加记账式,最高30%,若为可追加,最高2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3)最低承销额限定:
乙类:0.2%;甲类:1%
(3)具体中标原则
▲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
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边际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对于记账式国债,有时会允许进行追加投标: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竞标)结束后,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
甲类机构最大追加承销额为该机构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25%;
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相同;
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标的为利率时为面值,标的为价格时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