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1.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单选或判断)
2.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第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第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2-5个工作日内,应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募集意向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报刊,同时将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互联网网站,但不得早于法定披露信息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