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荐制度
(一)建立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1.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必须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来负责保荐工作。
(二)明确保荐期限
1.《保荐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两个阶段: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例:某公司的会计审核是每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该公司于1月31日IPO,那它的保荐人的持续督导期限为几个月? 答案:35个月
(三)确立保荐责任
1. 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诺。
(四)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1. 所谓冷淡对待是指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