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于2009年11月9日发布实施。所称“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同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要点二
(发行集合票据的条件)
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得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lo亿元人民币。
要点三
(募集资金用途的披露)
应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进行披露,包括: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要点四
(发行和上市)
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商机构承销。集合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集合票据。
集合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首批推出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有3支,分别是分别是北京市顺义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山东省诸城市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山东省寿光市“三农”中小企业集合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