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修订呼声高涨 公司法证券法修改待何时

来源:中国招生考试在线发布时间:2003-03-26
围绕着《公司法》、《证券法》这两部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的讨论,在过去的一年里似乎一直都没有停止过
  
  有专家指出,如果说上个世纪90年代初是金融法的第一轮修订,那么从去年以《保险法》修改为标志将开始第二轮金融法的修订工作

  3月11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各代表团及联名代表提交议案的最后统计发现,大会议案组共收到议案1050件,80%都与经济生活相关,其中,涉及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等市场发展的约百件。而建议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的呼声颇为高涨,约有10件。

  有关证券法修改的呼声从2001年初就已开始,而修改公司法的呼吁就更早。作为上海社科院顾问的上届人大代表张仲礼,在一年前的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也曾提交了一份要求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的议案。而围绕着这两部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的讨论,在过去的一年里似乎一直都没有停止过。

  用友软件董事长王文京的一份议案就有近百位代表联名。王文京认为,《公司法》中一些规定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如其中的实收资本制、对外投资与公司净资产比例的限制、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等。因此,建议尽早修改《公司法》。

  人大代表张燕指出,现行《证券法》前瞻性不够,立法思想和具体条款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也不够,致使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制约处罚措施不力,应尽快予以修改。

  作为长沙证管办的主任杨晓嘉,其职业经历使他比一般人对此有更多更深刻的感受和体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在法律法规上也要与时俱进,应该加快对二法《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否则就如同刻舟求剑。”

  时过境迁

  就在去年底,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人士还在深圳半秘密地召开了一次有关“二法”修改的高层国际研讨会。“中国已经入世了,而“二法”现在看来已经明显落后于现实的需要了。”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秘书长宋一欣在3月10日接受采访时说。他作为惟一一位来自上海的律师界人士曾参加了那次研讨会。

  据了解,《公司法》制定于中国经济体制转型初期,较大程度上带有旧体制的痕迹,经过近10年的实施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虽然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对此作过一次小的修改,但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资本市场和风投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的修改。

  而1999年7月1日才正式实施的《证券法》,是在亚洲金融危机肆虐的国际背景下,更多地考虑资本市场的稳定与保险的基础上而制定的。“因此较少考虑证券业的发展问题,现在各国的证券法规都要求松绑的大环境下,尤其是目前证券业面临全行业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对《证券法》的调整和修改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清华大学法学院《证券法》专家汤欣副教授坦言。

  大改还是小改

  去年底,一份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的《证券法修改建议稿》在业内广泛传阅征求意见,曾一度引发了市场的关注和媒体的炒作。“没有什么高屋建瓴的东西,主要是从对券商的规范和发展上着眼修订的,”宋一欣评价说,“对于‘二法’的修改,目前的问题关键是如何把握修改的深度和力度,究竟是从建立体系和框架考虑,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大改呢,还是注重条款细节的修订而小改,是当前业界争议较多分歧较大的焦点所在。”

  据了解,《证券法修改建议稿》对现行《证券法》中21处作了重大调整,其中14处都与证券公司有关,而被誉为“给券商松绑的修改”。

  根据证监会国际组织制订的《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完善的资本市场需要满足三个目标,即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要实现这些目标,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证券法》就应当立足于建立一个正确的市场框架和一套有效的市场规则,而不是在市场运作的方方面面上作出过于详细具体的规定,那样可能面临被市场发展超越的更大风险。”李敏说。

  但宋一欣认为,目前较为现实的做法是,对《公司法》的修改以“中改”为主,从体系建立和条款修订上寻找一个较好的平衡点,而对《证券法》的修改以“小改”为主,注重解决当前突出的问题,“这样既保证了法律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又能促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据业内专家分析,现行的“二法”中存在的弊端也与当初全国人大法工委和财经委的分歧有较大关系,前者更注重解决问题的现实性和阶段性,“宁可不做规定,也不能为消极的或可能的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而后者偏向于借鉴成熟市场的法规体系,主张应多包容即使市场还未出现或成熟的内容,以给发展留下较大的余地。事实证明,“二法”的制订与前者关系重大,“但毫无疑问,‘二法’的修改将朝着后者的指导方向走。”

  更待何时

  有专家指出,如果说上个世纪90年代初是金融法的第一轮修订,那么从去年以《保险法》修改为标志将开始第二轮金融法的修订工作。

  据了解,由于《公司法》再次修改涉及的内容较广,而且存在的分歧较大,对部分内容究竟是通过本法修改解决还是另行立法需要进一步研究。不仅如此,从程序上说,《公司法》的修改工作早在3年前就已由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开始,需由这类部门提出正式意见并经国务院讨论通过后,才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审议通常需要经过“三读”才能最终通过,因此《公司法》修改的出台预计尚需时日。

  宋一欣认为,中国入世,国务院机构调整,国资委、银监会成立,混业经营趋势,中国正处在大调整和大变动的转轨关键时期,市场经济的相关机制仍没有完全到位,“市场的实践发展还未达到推动政策和法律需要发生巨变的时候,具体到‘二法’的修改上,尤其是《公司法》难度更大,因此不可能期望修改一步到位。等到2010年市场经济完全确立的时候,等到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召开时,我想‘二法’的修改就基本完全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