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精讲班讲义第15讲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08-06-10
个人独资企业法
考情分析
2008年教材将“企业法概述”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内容全部删除,今年考试“合伙企业法应是本章考核的重点内容。
最近三年题型题量分布:

题型

2007

2006

2005

单选题

 

2/2

1/1

多选题

1/1

2/2

1/1

判断题

1/1

2/2

1/1

综合题

 1/9

 

 

合计

3/11

6/6

3/3

本章重点与难点授课内容: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姿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000年)
【答案】√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对投资人的限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提示1: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相关知识点: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提示: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2002年)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题中,投资人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不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例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并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有企业章程
D、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制定企业章程的强制性义务,选项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