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注会考试(CPA)辅导《经济法》内部讲义(3)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7-28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提示:
  1、本章难点少,容易懂,记忆性内容多;
  2、考试中的分值大约2——3分;
  3、08教材内容有调整:国有资产评估对象和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4、重点: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重点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要点:
  1、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1)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负责人:
  ——国有独资企业:“任命”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国有独资公司:“任命”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建议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国有控股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对国有参股的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例题】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有权直接任命其( )。
   A.董事长 B.副董事长 C.董事  D.总经理 
  【答案】ABC
  (2)建立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根据业绩合同,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实行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2、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并由他们代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股东会、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表决。
  【例题】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或决定的有( )。
    A.股份制改造方案 B.修改章程 C.增减资本  D.发行公司债券 
   【答案】ABCD 
  3、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
  (一)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范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的范围不包括债权。注意多选题。
  1.事业单位
  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 
  关注如下命题:
  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占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职工缴纳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不属于国有资产。    
   3.集体所有制企业 
  关注如下命题: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制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制权益的界定。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①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界定为国家股;②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7)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例题】某集体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经依法评估确认,其全部资产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该企业的资产中,1992年前用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国有企业担保,通过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为人民币1000万元,该贷款已由集体企业还清;集体企业原无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人民币3000万元。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集体企业资产中,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答案】C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关注命题: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照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3)可分配利润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照出资比例所占的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例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国有企业)的出资比例为40%。1998年中方在企业设立时以厂房、场地使用权出资1000万元,1999年合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200万元向企业再投资,2000年合资企业可分配利润1000万元,2001年8月该合资企业决定解散,外方将价值200万元的机器设备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根据以上资料,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万元。    
   A.200 B.1400 C.1600  D.1800    
  【答案】D    
  【解析】1000+200+1000×40%+200=1800万元    
   5.股份制企业 
  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例题】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其中:国家授权投资的乙机构出资100000万元;国有企业丙出资 50000万元;民营企业丁出资 50000万元。甲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其有公积金 6000万元,公益金 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 9000万元。根据上述数据资料,可以界定甲公司国有资产的数额为( )万元。 
  A.109000 B.150000 C.163500 D.107500   
  【答案】C    
  【解析】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为 (100000+50000)/(100000+50000+50000)×100%=75%    
  甲公司国有资产的数额100000+50000+(6000+3000+9000)×75%=163500万元 

  (二)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多项选择):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三)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应严格区分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处理原则:(1)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但不能引入司法程序。(2)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首先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例题】泰市的荣昌公司为国有企业,荣发公司为集体企业,这两个企业因资产归属问题发生产权纠纷。荣昌公司经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提出了一套处理产权纠纷的意见,并与荣发公司协商解决,荣发公司不同意荣昌公司的处理意见。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荣昌公司可以提请( )。
  A.泰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裁定解决 B.泰市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裁定解决   
   C.泰市的人民政府裁定解决 D.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处理    
  【答案】D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与范围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4)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5)产权转让;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6)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7)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转让、置换;
  10)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11)资产涉讼;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例题】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有( )。   
   A.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B.以部分资产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    
   C.将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使用 D.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答案】ABCD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1.核准制   
  (1)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    
  (2)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例题】自2002年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凡由国务院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 )    
  【答案】×    
   2.备案制 
  (1)除抱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2)涉及多个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国有股权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3)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三)法律责任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概述
  只要是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不论是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应当进行“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地区或者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如果国有资本各出资者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并由该出资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例题】A省管辖的甲国有企业与B省管辖的乙国有独资公司共同投资在C省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企业投资占 65%,乙公司投资占35%。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丙公司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是( )。 
  A.A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B.B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C.C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D.甲企业和乙公司共同推举的A省或B省或C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答案】A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
   ①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③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变动时,应当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者注销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4.年检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检查工作。 
  
  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内容    
  (1)出资人的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2)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3)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 
  (4)其他。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企业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清产核资
  (1)转让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   
  (2)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确定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07年新增)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如拟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扣除。
  5.转让成交
  两个以上受让方:拍卖或者招标方式 
  一个受让方:协议转让 
  6.转让收入的处理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   
  (2)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
  (一)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1.事后报备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2.事先报批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协议转让
  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应当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开披露文件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2)拟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3)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国有股东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1)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2)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6)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1)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无偿划转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四)间接转让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法律责任
  1. 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 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2)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3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2. 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①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②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③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④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中有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