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行政许可的费用
Ø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Ø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Ø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Ø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Ø 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 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Ø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7、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行政许可的撤销
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Ø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Ø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Ø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Ø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Ø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② 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④ 按照以上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行政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Ø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Ø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Ø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Ø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Ø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Ø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