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讲义(106)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3-30

  第六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多选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A.无民事行为能力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C.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D.曾受治安拘留处罚

  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答案]ABCE

  (二)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熟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违法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违法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