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讲义(109)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3-30

  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互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3)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4)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垄断行为的种类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主要表现是:经营者采取共同行动,通过联合限价、提价等方式操控市场价格,联合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或者相互分割市场,以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规定: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有前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我国对经营者集中规定了事前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申报集中的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垄断是相对于经济性垄断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三)反垄断调查机制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了解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