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结果
估价结果是指估价师分析、测算和判断出的估价对象价值及提供的相关专业意见。由于估价结果对估价委托人十分重要,估价委托人通常会对估价结果有特别的期望。但因估价工作的客观公正性质,估价师和估价机构不能在估价结果上让“客户满意”;不能在未估价之前就征求估价委托人或其他估价利害关系人对估价结果的意见,也不能在完成估价之前与他们讨论估价结果,因为这有可能影响估价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更不得迎合估价委托人的高估或者低估要求来争取估价业务。
还值得说明的是,虽然要求估价结果是客观合理的,但实际上的估价结果可能带有估价师的主观因素,受估价师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影响,并且所要求的客观合理的估价结果和实际上的估价结果又都可能与估价对象在市场上真正交易的成交价格有所不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不一定是估价结果存在问题,可能是成交价格受到交易者的个别情况的影响,或者房地产市场状况或估价对象状况因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不同而发生了变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需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行为。目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在招标出让方式中,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需要确定招标底价,投标人需要确定投标报价。在拍卖出让方式中,出让人需要确定拍卖底价(保留价),竞买人需要确定自己的最高出价(最高应价或最高报价)在挂牌出让方式中,出让人需要确定挂牌底价,竞买人需要确定自己的最高报价。在协议出让方式中,出让人需要提出出让价格、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使用者需要确定自己的最高出价。此外,对于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出让人需要认定其承诺的土地价格是否可以接受。因此,无论是哪种出让方式,都需要对拟出让地块进行估价,为出让人确定各种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或者为欲受让人确定各种出价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