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考前辅导第二十六讲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0-07
第26讲 法律基础知识

一、内容提要:
1、 法 的 概 说
2、民 法
3、合 同 法
4、物权与债权
二、考试要求:
1、了解法的概念和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法的分类。
2、熟悉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和债权。
3、掌握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代理、诉讼时效和民事责任,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知识。
第一节 法 的 概 说

一、 法的概念
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1、 法律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泛指一切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各种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狭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法的统称。
在法律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公布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例题: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包括 (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答案:ABCD
3、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4、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为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其地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亦称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例题(判断):1、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 )
答案:对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旧的规定。 ( )
答案:错
三、法的分类
法有许多分类的方法。按法设立和适用范围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
按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例题:我国的《民法》属于 ( )的范畴。
A、国内法 B、国际法 C.实体法 D.程序法
答案:AC



第二节 民 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产关系是指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和身份权关系(如收养、监护等)。
2 、 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一切正当社会行为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它强调人在行为时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3)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行为除了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外,还不得违反一般观念上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
(4)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5)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禁止滥用权利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私权。滥用权利会产生对权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滥用权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权利人的目的因此就不能实现。
例题: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平等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自愿原则E、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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