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级房产估价机构不得设分支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0-07
  昨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已经设置的,必须在明年3月前完成整改工作。

  目前,一些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够规范,造成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昨日,建设部表示,要建立并公示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及时更新信用档案信息。对于估价机构,要建立资质升降衔接机制。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重新申请核准资质的,按新设立的机构对待。

  在日常运行中,要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日常检查和管理。同时,要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类似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联络点(站)”等机构。此前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2007年3月底以前完成整改工作。

  要坚决查处房地产估价领域的商业贿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通过贿赂、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

  建设部同时要求,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一次实地检查,切实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来源: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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