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制度相关日期汇总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0-07

5日
1、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估价结果5日内,申请复核;
2、 原估价机构收到复核申请5日内答复;

2日
1、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少于2日。拍卖公告于拍卖前7日,房地产于半个月至一个月。

7日
1、 拆迁估价:估价机构应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估价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起5日内给予答复,结果改变的,重新出具报告,未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另行委托的,受托机构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或另行委托估价报告5日内,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2、 房地产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3、 登记机关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在7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4、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5、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日
1、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收到拆迁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给与答复;
2、 征地,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
3、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代管的维修资金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0日内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4、 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由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后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5、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
6、 不良行为纪录以企业自报为主,房地产企业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0内将有关信息直接报系统管理部门。
7、 不良行为记录以企业自报为主,房地产企业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0天内将有关信息直接报送系统管理部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系统管理部门转去的投诉在15日内反馈意见。

15日
1、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延期; 拆迁部门10日内给答复,延长暂停期不得超过1年。
2、 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3、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4、 登记发证时限:注销登记:15日;
5、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6、 拆迁行政裁决,终结裁决: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内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20日
1、估价机构一级资质审批,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