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条文说明(三)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0-07

  3 估价原则
  3.0.1 规定房地产估价原则,是为了确保不同的估价人员在遵循规定的估价程序,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和正确的处理方式的前提下,对同一估价对象的估价结果能具有一致性。
  3.0.2 本条规定房地产估价应遵循合法原则,即必须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遵循合法原则,一是要求在估价时必须确认估价对象具有合法的产权。在无法确认估价对象产权的合法性的情况下,必须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过程和结论是在假定估价对象具有合法产权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遵循合法原则,二是要求在估价时所涉及的估价对象的用途必须是合法的。例如在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需要设定估价对象未来的用途,在设定该用途时,就必须保证该用途的合法性,例如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限制的要求。
  遵循合法原则,还要求在估价中如果涉及估价对象的交易或处分方式时,该交易或处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例如在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设定抵押的估价时,就必须考虑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得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之后才能设定抵押,此时该目的下的估价对象才具有合法性。
  3.0.3 房地产估价中所确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其实质是房地产的经济价值,它体现在房地产的使用过程中。规定房地产估价时必须以估价对象用于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可使估价人员在确定估价结论时有共同的口径,从而使不同的估价人员易于达成一致。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受到合法原则的约束,在运用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估价时,首先要求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用途是法律上允许的,这一点已在3.0.1条中作了说明。
  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还必须得到技术上的支持,不能把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使用当作最高最佳使用。这里的技术主要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方面的技术。
  必须全面地理解和运用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这种全面性还体现在确定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时应注意经济上可行:不能通过不经济的方式来实现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这样的"最高最佳使用"也一定不是真正的最高最佳使用。
  当房地产的最终使用尚未确定时,其最高最佳使用可能有多种实现方式,本条中列举了保持现状、转换用途、装修改造、拆除重新利用等方式。最高最佳使用,的实现也可能是这些实现方式的组合形式,例如一部分保持现状继续使用、另一部分装修改造转换用途后使用等。
  3.0.4 替代原则的理论依据是同一市场上相同物品具有相同市场价值的经济学原理。替代原则是保证房地产估价能够通过运用市场资料进行和完成的重要理论前提:只有承认同一市场上相同物品具有相同的市场价值,才有可能根据市场资料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
  替代原则也反映了房地产估价的基本原理和最一般的估价过程:房地产估价所要确定的估价结论是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对于房地产交易目的而言,该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当是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或者成立的价格,房地产估价就是参照公开市场上足够数量的类似房地产的近期成交价格来确定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的。
  3.0.5 估价时点原则强调的是估价结论具有很强的时间相关性和时效性。
  估价结论首先具有很强的时间相关性,这主要是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发生的现金流量对其价值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在房地产估价时统一规定:如果一些款项的发生时点与估价时点不一致,应当折算为估价时点的现值。
  估价结论同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这主要是考虑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同一估价对象在不同时点会具有不同的市场价格。所以强调:估价结果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格,不能将该估价结果作为估价对象在其他时点的价格。 转贴于:房地产估价师考试_考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