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估价报告
8.0.1 估价报告是记述估价过程、反映估价成果的文件,应当现全面性、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以及高度的概括性。本条从以上几个方面在原则上对估价报告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见本章以下各条。
本条所称未经查实的事项和难以确定的事项是指在估价过程中由于缺乏资料或者资料依据不足,对某些事项无法查实或者难以确定。例如,某建筑物由于建成年代已久,内部结构资料缺乏或者不全,因此对该建筑物的结构状况无法查实或者难以确定。
8.0.4 本条是对8.0.2条规定内容的具体说明,估价报告应当按顺序完整地记载本条规定的事项。
本条所称价值定义是指对估价采用的价值标准和估价结果内涵的说明,如公开市场价值、再次抵押价值等。
估价报告记载的技术路线主要包括估价技术方案的选择、确定及理由,估价报告中应当清楚地表达出估价的具体思路。
估价中所使用的假设条件主要包括对未来预期、或者对某些难以确定的事项等所作的必要假设,它们可能对估价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结果的应用限制条件。
估价作业日期是指估价机构自正式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的日期。
估价结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一定条件下得出的结论只能适用于特定时期。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状况的变化,估价对象的价格或者价值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自完成估价报告日起原则上规定为一年,但在市场状况变化很大的场合,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8.0.5 在完成估价报告的过程中,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描述说明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尤其应当注意阐明估价对象的权益状况。例如,当估价对象的规定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时,应当分别说明估价对象的规定用途和实际用途,描述用途转换的背景,阐明是否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等。又如对于土地使用权,应当注意区分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还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如果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应当说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对建筑物权益状况的描述说明,主要包括建筑物的产权性质和归属,如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否完全产权、产权共有状况、是否设定有他项权利、产权人是否与他人订有租约等。
8.0.6 本条规定是为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心,增加估价报告中的严肃性而制定的。它是估价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声明中强调的是以估价中的事实为依据,并已如实加以记载。例如,本条所称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正确的,是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在估价报告中没有捏照事实的行为,而并不包含其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