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的历史沿革
房地产业在中国是一个既古老又新生的产业,其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下列五个时期:
(1)1949年以前。据有关文字记载,中国在3 000多年前就出现了田地的交换和买卖。长达2 000多年的封建历史时期,有了一定规模的土地和房屋的租赁、买卖等经济活动。19世纪中叶起,沿海一带的上海、广州等城市近代房地产业产生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所有这些都是以土地和房产的私有制为基础的。
(2)1949~1955年。这—切,对于稳定民心、恢复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3)1956—1965年。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国城镇陆续开始以“国家经租”和“公私合营”的形式对出租私有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付给房主定租和股息,赎买了房主产权,改造私房一亿平方米。私有企业占有的土地,国家也以赎买的方式收归国有。这一切,使城市房屋和土地的所有制构成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城市房地产中的主体地位。
(4)1966~1978年。 “十年动乱”时期,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受到极大破坏。房地产管理机构几起几落,产权管理陷入混乱,违章占地几经泛滥,变相买卖土地时有发生,住宅建设停滞不前,欠账越来越多,致使住房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5)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在城市进行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生产方式改革,新时期社会主义的房地产业便萌生了。1987年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报告,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建立房地产市场,确立了房地产市场的地位,宣告了中国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的诞生。
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