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拆迁许可证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拆迁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参照《城市规划法》第31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参照《城市规划法》第39条)。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辖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它反映拆迁人打算如何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以及计划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拆迁。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拆迁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匡算,拆迁资金落实情况,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准备情况。拆迁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拟自行拆迁还是委托拆迁,拟委托拆迁及被委托拆除房屋企业的资格、资质条件,规划批准拟保留的绿地,建筑的保护措施等等。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审查机关的审批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审查机关应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必备材料是否齐全;
(2)、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一致;
(3)、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拆迁政策,内容是否完善;
(4)、拆迁期限是否合理;
(5)、拆迁计划是否可行;
(6)、拆迁范围内是否有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对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采取何种保护措施;
(7)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产籍是否明确,对不明确的是否有妥善的补偿安置方案(对产权、产籍不明确的,一般采取拍照、摄像并经过公证保留证据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
(8)、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9)、安置地点和房源是否落实,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等。
三、房屋拆迁公告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告知性文件,其公告内容应该与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四、拆迁期限的延长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10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拆迁人的拆迁期限延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