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用地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土地使用合同或相关材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七)建立征收土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