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新的城镇住房体制的框架。《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房改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三改”即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型的旧体制,包括: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改变各单位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专业化运作的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为以货币工资分配为主的形式。“四建”包括:建立以中低收人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成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决定》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做好原有政策与《决定》的衔接工作等,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进入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
1997年,租金改革和公有住房出售进程加快,住房自有率迅速提高,住宅建设特别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大大加快,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金融体系初步形成,我国住房市场体系已开始初现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