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估师制度与政策辅导: 房地产业的历史沿革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11-10
房地产业在中国是一个既古老又新生的产业,其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下列五个时期;

  (1)1949年以前。中国在3 000多年前就出现了田地的交换和买卖。长达2 000多年的封建历史时期,有了一定规模的土地和房屋的租赁、买卖等经济活动。19世纪中叶起,沿海一带的上海、广州等城市近代房地产业产生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所有这些都是以土地和房产的私有制为基础的。

  (2)1949~1955年。解放初期,首先接收了旧政府的房地产档案、确认产权归属、代管无主房屋、没收敌伪房地产、打击房地产投机和各种非法活动。其次,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了房地产管理机构,制定了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了大规模的房地产清查登记。第三,国家在极其紧张的财政经费中,拨出专款改造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棚户区和贫民窟,建造新住宅,改善贫穷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这一切,对于稳定民心、恢复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3)1956~1965年。私有企业占有的土地,国家也以赎买的方式收归国有。这一切,使城市房屋和土地的所有制构成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城市房地产中的主体地位。

  (4)1966~1978年。“十年动乱”时期,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受到极大破坏。

  (5)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在城市进行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生产方式改革,新时期社会主义的房地产业便萌生了。1987年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报告中,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建立房地产市场,确立了房地产市场的地位,宣告了中国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的诞生。

  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