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的一个前置程序,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从其协商结果。
该《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该《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被拆迁人在拿到《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以后,应该检查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与该《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或当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特别规定的规定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应该及时向估价机构和拆迁人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