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拆迁安置的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部分拆迁人为了节约成本,提供的安置用房的质量、功能、环境等方面都比较差,有的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规定,给房屋使用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有的甚至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但有时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质量问题没有约定的,须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所以,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增加第28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房屋作为一种建筑产品,无论如何使用,首先应当保证安全,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建筑法》第52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要求;第56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这里提的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是指对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规范和技术规程等。工程建设方面除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外,还有许多技术规范,有些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属于必须遵守的。如建筑物必须配有必要的消防设施等,住宅房屋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的面积都要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约定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设计规范是国家为保障城市基本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而制定的强制性标准。质量验收规范是对建筑产品的结构、外观、设备等质量和安全、美观、适用所做的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