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拆迁补偿规定的比较分析
91版条例带有很强的政策色彩,一是在措辞上,比如在涉及补偿金额时,称作价补偿或适当补偿,为补偿金额确定的随意性提供了政策基础;二是在金额确定方式上,采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方法或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而重置价格和结构差价等均由当地政府规定或公布的。这样,一方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非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均能承担拆迁估价工作;另一方面造成补偿金额与补偿对象实际价值的严重脱节,被拆迁人对拆迁工作的强烈抵触情绪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第三方面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重置价格确定标准,造成各地政府以不同的价格内涵测算、公布并实施其重置价格,造成地区间的不平衡;第四方面是拆迁补偿和安置捆绑式落实,房屋被拆迁人的诸多权益因补偿对象和安置对象的分离而流失,造成使用权价格因拆迁安置的高得益而不合理地趋大化。
01版条例具有很强的市场经济特征,在措辞上,在涉及补偿金额时,称货币补偿;在金额确定方式上,采用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方式确定,毫无疑问地,房屋及房屋装饰装修价格评估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为此,要求估价人员必须遵循其价格形成运动的客观规律,作出易于被委托方及其其他相关利益主体所接受的估价结果,保障受房屋拆迁影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问题上,01版条例除了强调房屋租赁关系对房屋产权人拆迁补偿方式选择的制约和房屋承租人租住权利的保证外,确保了被拆迁人的诸多权益不因补偿对象和安置对象的分离而流失,房屋所有权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