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开发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未报建的开发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2)报建的程序为: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有关批准文件。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认真填写后报送,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3)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共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