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辅导: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4-26

29、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

  (二)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的;

  (三)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